克日,家住盐城市盐都区的刘师长教师走出盐都区公共法院信访接待室,反响着遇到的困难,不满意寻找管理之道。 刘师长教师于2014年经朋友王先生介绍,向李先生申请了生意。 王先生作为保险人在借票签字。 2016年乞讨期满后,李先生不定期还款,刘师长教师向法院提起诉讼,要求李先生还款。 为了与王某系多年的合伙人切磋,不破坏其温和,刘师长教师不以王某为原告。 法院信息被切断后,李先生出门避债,但没有任何信息,家里也没有其余产业。 刘师长教师虽然收到一纸之隔,但面对施工难、施工不力的成绩,想起王某是个特殊的财主,便将王某告上法院,要求承担保险,结果被法院以“已经无视”为由录用。 刘师长教师对这个信息屏蔽非常怀疑。 供应的法官向刘师长教师解释。 最高法院《民事诉讼法法令说明》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,当事人对已经向法院告状的案件不得多次告状。 案件无效,既判力发生后,当事人不得就单方面争议的国法关系重新提起诉讼。 由于刘师长教师在第一次诉讼中放弃了对保险人的权力,只向债务人提起诉讼,再次达成一致,向保险人提起诉讼,违反了“一概无视”的规则。 像刘师长教师这样死板的管理之道,就是合作社找李先生下降,看看李先生是否有可行的产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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